关于我们

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0年,是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是一家专业处理交通、工伤、婚姻、财产、公司等各类民商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域知名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本所现有专职执业律师及助理30余名,执业律师均为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我们的执业宗旨是:诚信为本,以优质的服务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我们的执业理念是:用心执业,以扎实娴熟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依法维权。

我们的使命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民主与法治。交通事故案件是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

自本所成立以来,成功办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上千起,业务足迹遍布北京、上海、 湖北、湖南、郑州、洛阳、三门]峡市等省内外地区,我们摒弃单兵作战的传统办案理念,采取团队化的新型办案模式,切实为大量的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足额、最及时的赔偿金,有力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真正维护起法律的绝对权威!

联系我们
  • 总所地址:嵩县建设路河南公证处二楼
    洛阳接待处: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建业左岸国际
  • hnkg9148@126.com
  • 13233953535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这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