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0年,是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是一家专业处理交通、工伤、婚姻、财产、公司等各类民商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域知名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本所现有专职执业律师及助理30余名,执业律师均为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我们的执业宗旨是:诚信为本,以优质的服务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我们的执业理念是:用心执业,以扎实娴熟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依法维权。

我们的使命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民主与法治。交通事故案件是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

自本所成立以来,成功办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上千起,业务足迹遍布北京、上海、 湖北、湖南、郑州、洛阳、三门]峡市等省内外地区,我们摒弃单兵作战的传统办案理念,采取团队化的新型办案模式,切实为大量的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足额、最及时的赔偿金,有力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真正维护起法律的绝对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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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争讼离婚,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鲁法案例【2023】462

子以感情破裂、双方未共同生活等理由与丈夫争讼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1个月后,丈夫遭遇车祸并于5个月后医治无效身亡。妻子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分配?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对多个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死亡赔偿金依法进行了分割。

案情简介

徐某与吴某甲于2020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吴某乙、吴某丙系吴某甲与前妻所生子女。2021年10月20日,徐某诉至历城法院,请求与吴某甲离婚。徐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诉称:其与吴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不深,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因徐某要照顾读初二的儿子,所以一直与吴某甲处于分居状态。吴某甲辩称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且徐某未举出双方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证据,历城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不准徐某与吴某甲离婚。2021年12月20日11时许,案外人朱某与吴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甲受伤,后于2022年4月13日因医治无效死亡。历城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徐某、吴某乙、吴某丙应获赔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作出认定,其中,确认徐某、吴某乙、吴某丙应获死亡赔偿金847188元。徐某、吴某乙、吴某丙就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徐某认为,其与吴某甲系夫妻关系,且系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应当得到适当照顾,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的40%。

法院审理

徐某曾起诉吴某甲要求离婚,并在该离婚案件中陈述与吴某甲感情破裂、分居生活等情形,结合吴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均由吴某乙、吴某丙照料并支出各项费用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徐某虽在吴某甲死亡时与其存在夫妻关系,系应当分得死亡赔偿金的近亲属,但吴某甲生前与徐某的生活紧密程度、依赖程度相对于吴某乙、吴某丙显然较低,对于死亡赔偿金,徐某应予少分。关于徐某主张依赖吴某甲扶养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徐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吴某甲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均未予支持,对徐某依赖吴某甲扶养的事实未予确认,同时,现有证据均无法证实吴某甲具有收入来源,结合徐某与吴某甲分居生活的事实,两人不具有紧密的生活依赖关系,无法合理推断徐某依赖吴某甲扶养的事实,故对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徐某主张分得死亡赔偿金847188元的40%计338875.2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酌情支持徐某分得死亡赔偿金10万元。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死亡赔偿金系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在分配时,应秉承公平原则,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依赖程度等进行合理分配,而不应简单的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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