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吨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判刑、罚金、禁业,一个不少!
50吨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判刑、罚金、禁业,一个不少!
2022年4月12日田某在网上闲逛时偶然间看到李某(另案处理)发布的处理酸性废水的广告,便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后李某在明知田某没有污水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将50吨酸性废水交其任意处理。
2022年4月17日至19日田某伙同张某将50吨酸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先后八次倒入当地一物流园旁边的河沟和一处麦田旁边的水沟田某获利1.68万元。
经专业机构鉴定“该酸性废液样品为危险废物致土壤环境受到损害,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48.16万元”。
案发后田某、张某主动投案,公诉机关以二人犯环境污染罪向河南省清丰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本案中田某、张某无污水处理资质将未经任何处理的50吨酸性废水随意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鉴于二人均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田某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二人悔罪态度较好,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田某违法所得1.68万元予以没收,禁止田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碧水、蓝天、净土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基本条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呵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自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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