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0年,是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是一家专业处理交通、工伤、婚姻、财产、公司等各类民商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域知名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本所现有专职执业律师及助理30余名,执业律师均为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我们的执业宗旨是:诚信为本,以优质的服务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我们的执业理念是:用心执业,以扎实娴熟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依法维权。

我们的使命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民主与法治。交通事故案件是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

自本所成立以来,成功办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上千起,业务足迹遍布北京、上海、 湖北、湖南、郑州、洛阳、三门]峡市等省内外地区,我们摒弃单兵作战的传统办案理念,采取团队化的新型办案模式,切实为大量的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足额、最及时的赔偿金,有力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真正维护起法律的绝对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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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未拴绳“吓倒”六旬老太,咋赔偿?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

60岁的张老太骑电动三轮车

途经李某饭店门口附近时

李某未拴狗绳的大型犬突然向她冲来

张老太受到惊吓致使三轮车侧翻

经医院诊断

右锁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

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3.2万元

经鉴定机构鉴定

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

张老太将李某诉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

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各项损失共12.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

李某饲养的大型犬未拴绳

突然窜出导致张老太受到惊吓摔倒受伤

李某作为动物饲养人

应当对张老太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张老太主张的误工费

因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其虽提交有误工证明

但该误工证明系其同村人员出具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且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

其误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的事实

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

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老太

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7万元

法官提醒
陈会阳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

马寨法庭副庭长

本案中

李某作为狗的主人

明知自己的大型犬有可能惊吓到行人

却未给狗拴绳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致人损害的风险

因此,在饲养动物过程中

饲养人要树立文明养宠观念

遵守相关动物饲养法律规定

增强危险防范意识

切实加强管束责任和看护义务

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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