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0年,是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是一家专业处理交通、工伤、婚姻、财产、公司等各类民商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域知名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本所现有专职执业律师及助理30余名,执业律师均为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我们的执业宗旨是:诚信为本,以优质的服务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我们的执业理念是:用心执业,以扎实娴熟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依法维权。

我们的使命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民主与法治。交通事故案件是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

自本所成立以来,成功办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上千起,业务足迹遍布北京、上海、 湖北、湖南、郑州、洛阳、三门]峡市等省内外地区,我们摒弃单兵作战的传统办案理念,采取团队化的新型办案模式,切实为大量的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足额、最及时的赔偿金,有力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真正维护起法律的绝对权威!

联系我们
  • 总所地址:嵩县建设路河南公证处二楼
    洛阳接待处: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建业左岸国际
  • hnkg9148@126.com
  • 13233953535

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的行为。同时,在双方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理由: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乙自认之前与甲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判决所涉甲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甲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至离婚前( 2018 年 9 月 19 日甲、乙离婚)分多笔向乙转款 500 多万元,本案乙对甲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原审认定案涉债务为甲与乙夫妻共同债务,由甲与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也无不当。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