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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0年,是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是一家专业处理交通、工伤、婚姻、财产、公司等各类民商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域知名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本所现有专职执业律师及助理30余名,执业律师均为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我们的执业宗旨是:诚信为本,以优质的服务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我们的执业理念是:用心执业,以扎实娴熟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依法维权。

我们的使命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民主与法治。交通事故案件是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

自本所成立以来,成功办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上千起,业务足迹遍布北京、上海、 湖北、湖南、郑州、洛阳、三门]峡市等省内外地区,我们摒弃单兵作战的传统办案理念,采取团队化的新型办案模式,切实为大量的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足额、最及时的赔偿金,有力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真正维护起法律的绝对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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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调解书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后是否就能豁免义务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调解书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后是否就能豁免义务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法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涉案民事调解书已经约定了一方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已按照该约定计算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则不应再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故在计算执行款项总额中应扣除迟延履行利息。


案例索引

《唐山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汇鑫仁和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执监271号】


争议焦点

调解书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后是否就能豁免义务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河北高院不予撤销唐山中院(2020)冀02执恢450号拍卖通知书、公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若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本案中,唐山中院(2014)唐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明确,该调解书确定通德公司分期履行债务,若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还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因通德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冀东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执行程序中应予以执行的内容包括尚欠付的款项,违约金等。《债权转让协议》所载内容亦表明汇鑫仁和公司受让的为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利,即亦应包括尚欠付的款项,违约金等。河北高院复议审查中,依据调解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出截止2020年12月1日,不包括评估等有关费用,被执行人欠付总执行款数额为:本金2623394.52元+违约金8791592.51元+加倍部分利息1617750.33元+诉讼费63427元+保全费5000元,总金额为13101164.36元。其中,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给付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唐山中院(2014)唐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第3项已经约定了一方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河北高院已按照该约定计算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则不应再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故在计算执行款项总额中应扣除河北高院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1617750.33元。即根据河北高院的认定,截止2020年12月1日,不包括评估等有关费用,被执行人欠付总执行款数额为11,483,414.03元,该数额仍并未明显低于案涉房产总价值,故现不能认定本案构成超标的查封,河北高院据此不予撤销唐山中院(2020)冀02执恢450号拍卖通知书、公告,符合法律规定。


因通德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与冀东公司已经协调,均同意欠付金额为2691821.52元,故其关于河北高院认定其欠付执行款错误,本案只能在债权金额为2691821.52元内执行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另,通德公司被执行相应的违约金,系因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无必然联系,故该公司其他申诉理由亦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后续执行中,如当事人对于债权数额具体计算有异议的,亦可另行提出执行异议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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