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0年,是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是一家专业处理交通、工伤、婚姻、财产、公司等各类民商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域知名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本所现有专职执业律师及助理30余名,执业律师均为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我们的执业宗旨是:诚信为本,以优质的服务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我们的执业理念是:用心执业,以扎实娴熟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依法维权。

我们的使命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民主与法治。交通事故案件是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

自本所成立以来,成功办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上千起,业务足迹遍布北京、上海、 湖北、湖南、郑州、洛阳、三门]峡市等省内外地区,我们摒弃单兵作战的传统办案理念,采取团队化的新型办案模式,切实为大量的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足额、最及时的赔偿金,有力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真正维护起法律的绝对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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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比例的探究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多年业务单位,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布匹,完工后布匹由甲公司组织人员从乙公司装运回甲公司(两者距离三公里不到)。

2018年5月晚上,甲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丙,要求次日去乙公司装布。次日,丙喊了丁等人去装运。完工的布卷堆放在二楼平台,由乙公司工作人员A站在二楼平台上把布卷从平台沿着自制的铁滑梯上放出滚落下来,铁滑梯另一端放在装运三轮车上方,装运人在下面接住布卷后码齐放在三轮车上。丙装满一车后先驶离乙公司,各人负责本人的装运劳务。丁为最后的装载人,A放出的布匹从二层的平台沿铁滑梯滚滑下来时,布卷前端撞击在丁的腰腹部,丁站立不稳,从其站立的车厢上跌落下来,伤及头部,昏迷不醒。

现丁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要求甲乙丙三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乙、丙三方对丁受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其承担的责任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事故直接原因在于乙公司工作人员A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将布卷从二楼平台通过铁滑梯放布,并且使用不安全的装运滑梯,对此乙公司存在未能确保作业安全保障且乙公司对外来的装运人员也未能做到安全操作培训及告知义务的过错。乙公司应当对丁受伤事故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60%)。其次,丁作为装运人员,其应当知道乙公司通过铁滑梯放布存在危险性,特别是本人无防护措施站在自己的三轮车车厢上接布,丁也系违章作业,危险性大,其自身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丁对此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30%)。甲公司选任不具备安全装运条件的丙负责装运,为此喊了同样不具备安全装运条件的丁参加货运作业,甲公司对此知情,因此甲公司存在选任承运人不当的过失,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10%)。丙与丁等人为工友关系,同工同酬,并不属于承包或管理关系,丙对丁受伤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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